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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听力语言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06]34号)明确要求省级聋儿康复中心要发挥技术资源中心的作用,指导基层聋儿康复工作。2009年全国听力语言康复工作会进一步提出:要发挥省级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听觉康复、语言康复、社区指导三项业务功能,更好的完善基层聋儿康复服务网络,尽快开展基层机构建设达标验收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达标验收工作,将基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达标验收摆上议事日程。
1、2009年10月30日前要制定本省基层机构达标验收实施方案,下发全省开展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2、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承担中国残联贫困聋儿助听器、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定点康复机构达标验收工作;到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省内其他康复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
二、省级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是全省聋儿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及业务指导中心。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省级聋儿康复中心的专业优势,推动其在基层机构达标验收工作中发挥核心作用。要以达标验收工作为契机,委托省级聋儿康复中心对省内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实施管理,逐步建立机构登记注册、年度审核、变更、注销等制度。
三、达标验收机构范围及标准
1、达标验收工作主要针对在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聋儿康复协调组(简称全聋协办)登记注册的聋儿康复机构(含民办)。对个别尚未登记注册的特殊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此为契机推动其登记注册,纳入规范化管理。
2、各省要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制定的《听障儿童康复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对基层机构进行资格评定,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的确定为合格机构,反之不合格。对合格的机构,各省可结合本省聋儿康复机构的管理需求及机构发展现状,在《基本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和验收标准,实行分级评定和管理。对不合格的机构需责令整改并不得承担国家重点救助项目。
3、已制定基层机构分级管理相关规定并实施了达标验收的省份和地区,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本区域基层机构达标验收的相关标准与管理办法。
4、达标验收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意在工作中发现先进,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基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健康发展。全聋协办为基层机构达标验收工作的管理部门,各省要将开展达标验收工作的相关资料及动态及时上报。
望各省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实施基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达标验收工作,努力为实现听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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