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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和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出处: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作者: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日期:November 30, 2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和物资监管工作,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工作督导及电话随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项目经费、物资管理和救助对象变更、转换康复机构等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规定。
项目下拨的康复经费标准包括受助者在康复机构的生活及康复训练费用,各定点康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救助对象家庭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必须如数返还;如认为项目补贴经费难以满足机构正常运转要求,可通过各种渠道筹资解决,确实不能解决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康复部申请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二、定期上报救助对象放弃在原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或转换到其它定点康复机构的信息。
救助项目受助者原则上应在受助前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如因特殊原因救助对象放弃在原机构进行康复或转换至其它定点康复机构,各省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省本年度救助对象变更、转换机构名单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同时更新项目数据库的信息。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以下原则执行:
1、救助对象放弃在原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指救助对象由于某种原因放弃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或自行转至非定点康复机构者。由于救助对象康复经费已拨至定点机构,定点机构应重新筛选符合项目救助标准的新救助对象接受剩余救助物资和经费,建立新受助对象的档案,包括《审批表》、《救助卡》和《康复评估档案》等,同时填写《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变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2、救助对象转换机构:指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从原定点康复机构转至其他定点康复机构者。本着对聋儿和救助经费负责的态度,新接收的定点康复机构向原定点康复机构出具同意接收的函件,经原定点康复机构同意后,原定点康复将该救助对象的物资、经费、档案随救助对象一同转移至新接收的定点康复机构,同时填写《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对象转换康复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为保证救助对象的随访和康复质量,定点康复机构应不断改善服务和康复效果,尽量减少受助对象转换机构或流失。如年度转换机构或流失人数超过项目任务总数的10%,项目办公室将取消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上述工作要求,针对本省项目执行中的经费、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2009年度“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救助对象变更情况(见附件1)和转换康复机构情况(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传真、邮寄至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联系人:王芳 陈滨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8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84639178 84650701                  
传真:010-84639178 84642990
电子邮箱:xmb846507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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