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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事业年鉴1949-1993

 

出处:(李仲汉郭福荣)原载《现代特殊教育》1993年第二期       作者:    日期:February 22, 2008   

 
  【中国特殊教育的政策和展望】
        中国近代的特殊教育是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创办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岁月,到1949年全国解放以前,各类残疾儿童学校仅有42所,在校学生2000余人。这些学校大多带有慈善救济事业的性质,并经常被视为社会的负担。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政府积极举办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行教育。"特殊教育从此被正式列入国民教育体系。
         近十几年来,在改革开放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的推动下,中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个部委于1988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了特殊教育的发展问题,着重研究了在残疾儿童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规划及政策措施。会议研究制定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转发各地研究执行。这项重要文件以及有关法规、文件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特殊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为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开辟了光明的前景。
一、方针与政策
       特殊教育是中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规,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也作了明文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长的共同责任。
         目前,中国共有残疾人5000多万人。发展特殊教育,对残疾人进行教育、训练和补偿,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它不仅能够帮助残疾人自强自立,获得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而且还可以培养他们成为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成为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
        残疾人是具有一定特殊困难的群体。积极发展特殊教育,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把特殊教育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是中国教育和社会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前,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特殊教育要从中国国情和残疾人教育的实际出发,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各种教育共同遵循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但在执行中必须充分研究和照顾残疾人的特点。各类残疾儿童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身心补偿教育的同时,要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残疾儿童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各地必须把残疾儿童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轨道,同当地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为了加快发展残疾儿童教育必须实行多种形式办学,在办好残疾儿童学校的同时,有计划地在一部分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在更多的普通小学吸收残疾儿童随 班就读,从而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残疾儿童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残疾儿童班和随班就读 为主体的残疾儿童教育的格局。
        为方便残疾儿童入学,必须合理安排学校(班)布局。中国的盲童教育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划片设校,或以地、市为单位设校,并有计划地在聋校附设盲童部或盲童班,在普通小学招收低视力儿童和盲童随班就读。聋童教育,根据生源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办班办校。弱智教育,城市可以分散办班或随班就读,也可以集中办校;农村实行就近入学,随班就读,加强个别指导;有条件的县、乡(镇)也可以办班或建校。在上述布局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及其所属地、市,都有重点地办好几所残疾儿童学校(班),作为教学研究中心,发挥以点带面、典型示范的作用。
        中国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原则上与当地健全儿童相同。盲童初等学校(班)和初级中等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五·四制",如果需要也可以实行"六·三制"。各地在盲童中应先普及初级教育,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初级中等教育。聋童学校(班)原则上实行九年制。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实行"六·三制"分段,先在聋童中普及六年教育。弱智儿童学校(班)的学制一般为九年。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实行"六·三"分段,先普及六年教育。
二、领导与管理
        特殊教育是一项社会性很强,需要全社会关心的工作。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中国发展特殊教育实行多种渠道办学。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并鼓励社会团体、工矿区、林区、垦区、集体经济组织、私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出力助学。欢迎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和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资助学。遵照把基础教育交给地方的精神,发展残疾儿童教育遵循地方负责,中央给予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的原则。
        为了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中国实行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卫生、劳动、计划、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的管理办法。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级各类教育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章制度;会同计划等部门做好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对特殊教育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具体管理;负责特教师资的培训和组织特教教材的编审。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劳动部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推动残疾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残疾青年的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由民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和指导。卫生部门负责残疾儿童的残疾分类和检查诊断,并配合做好招生鉴定工作;对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的康复医疗进行指导;宣传、普及康复医学知识。计划和财政部门对特殊教育职业发展规划做好综合平衡,并制订政策,在基建投资和经费方面给特殊教育事业以积极的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之一,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特殊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各界都热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
         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发展特殊教育所需要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其数额应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这是解决特殊教育经费的主要渠道。国家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所需基建投资,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安排,列入当地基建投资计划。各地应从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特殊教育。各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应从募捐资金中拨出一部分用于发展特殊教育。各地政府要积极扶持特教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以弥补办学经费之不足。除了上述几条渠道以外,中国政府从1989年起,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发展和提高特殊教育事业的关键。为了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学科配套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中国把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作为解决特教师资来源的根本措施。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在四所师范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在24个省、区、市建立了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这些专业和机构培养的师资已经陆续走上工作岗位,缓解了特教师资不足的困难。除此之外,各地还选调一部分应届中师毕业生和普通中小学合格教师进行特教专业培训,分配到残疾儿童学校(班)任教。对于在职教师,各地采取以老带新、跟班见习、巡回辅导、开展教学研究、进行短期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特教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教学能力。为了适应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混班、混校办学形式的发展需要,各地普通中等师范学校陆续增设特殊教育基础知识课程,高等师范院校增设特殊教育选修课程。
         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中国特殊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正在逐步加强。目前,从事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的机构有中国教育科学研究所特殊教育研究室、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杭州大学儿童发展研究中心、辽宁省教育学院特教研究室 、重庆师范学院弱智教育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研究会以及其他高等学校和省级科研机构设立的特教科研组织和人员。这些机构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和科学研究为实际工作服务的方向,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工作,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特教理论体系,提高中国的特殊教育水平而贡献力量。
三、规划与展望
        据统计,1992年中国盲、聋、弱智等各类残疾儿童学校已发展到1077所,普通小学附设残疾儿童班1555个,在校学生12.94万人,加上大量在普通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残疾儿童入学率已经达到55.24%以上。与此同时,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也取得进展。1992年全国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机构已发展到1280个,已培训聋儿25279人,正在培训的聋儿8388人。智力残疾儿童和视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也在部分地区开始试办。1992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已发展到393所,培养、培训18957人。残疾人高等教育除了3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院校(专业)外,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残疾青年已有6000多人。
        在看到这些进展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对特殊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特殊教育与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严重不相适应,特殊教育的师资、经费、设施等办学条件亟待改善,许多地区残疾儿童教育至今还相当薄弱或处于空白状态,残疾儿童入学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这种状况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使残疾人教育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转发了国家计委等16个部门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1995年)》,国家教委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992年5月颁发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在1991年~1995年期间,中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大体如下:
(一)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普及义务教育和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状况,使视力残疾、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初等义务教育有较大的发展,入学率分别达到: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为80%;江苏、山东、浙江、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等七省和其它省、自治区的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及所有地级城市为60%左右;河北、湖北、湖南、河南、安徽、福建、江西、海南、四川、山西、陕西等11个省为30%;广西、贵州、云南、内蒙古、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等9省、自治区应制定各自的指标,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各地要继续创造条件,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儿童入学。
(二)职业技术教育
        在省一级建立和完善30所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其中10所达到国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在地市一级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在县一级建立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部;从而在全国基本形成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条件较好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逐步开设职业班;有条件的城市开办残疾人职业中学。
(三)特教师资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在办好现有4所高等师范大学特教专业的基础上,再在有关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特教专业。办好现有2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提高其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未建师资培养、培训机构的省、区,建立特教师资短期培训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充实特教专、兼职干部,并加强对他们的特教专业培训。
(四)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具、学具的配备
        国家教委修订盲校、聋校课程计划,组织编写弱智学校、聋校教材和中度弱智学生教育、训练指导纲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编写残疾儿童教育乡土教材。国家教委颁发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教学仪器目录,组织残疾儿童教育教具、学具的研制工作。为推动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国家教委组织编写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手册。
(五)高级中学以上教育
        发展残疾人职业高中。有条件的省、区、市试办盲人、聋人普通高中。办好现有的3所残疾人高等院校(专业),并在几个条件成熟的地方增加布点。有条件的省、区、市可选择一、两所大专院校,试招盲、聋等残疾学生在适合的专业学习。各高等院校要继续执行有关规定,招收残疾青年入学。各地要继续采取措施,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六)残疾儿童早期教育
        加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基础建设,建立、完善30个聋儿康复中心、400个语训部、一批基层语训点,形成与家庭训练有机结合的听力语言训练体系,完成20000名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任务。与此同时,积极开展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
        特殊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经过几年的努力,在完成上述规划目标以后,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将向前迈一大步,但与一些亚太地区国家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我们衷心期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同与会各国的朋友和教科文组织加强联系,密切合作,为把中国的特殊教育事业继续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
(李仲汉郭福荣)原载《现代特殊教育》1993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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